各繳費單位:
根據《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繼續實施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政策的通知》(廈府規〔2020〕18號)文件精神,2021年我市將繼續實施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政策。為方便廣大繳費人知曉并執行,現予以通告。
希周知。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2020年12月31日
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繼續實施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政策的通知廈府規〔2020〕18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各開發區管委會:
為進一步降低企業用工成本,做好與國家、省相關社會保險費政策的有效銜接,經研究,決定繼續實施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費率繼續按現行的12%執行,繳費基數的下限按我市最低工資標準執行。
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非本市戶籍企業職工(外來員工)繳費基數繼續按本市最低工資標準執行,其中管理和技術人員參照本市戶籍企業職工繳費政策執行。自2021年7月1日起,非本市戶籍企業職工(外來員工)繳費基數與本市戶籍企業職工保持一致,即以職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繳費基數的下限按本市最低工資標準執行。
二、自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費率繼續按7%執行;外來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費率繼續按3%執行。參保人員待遇繼續保持不變。
三、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失業保險單位繳費費率繼續按現行的0.5%執行,本市戶籍企業職工個人繳費費率繼續按現行的0.5%執行,非本市戶籍企業職工(外來員工)個人不繳納失業保險。
自2021年7月1日起,非本市戶籍企業職工(外來員工)繳費基數與本市戶籍企業職工保持一致,即以職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繳費基數的下限按本市最低工資標準執行。
四、自2021年1月1日至4月30日,工傷保險繳費費率繼續以國家規定的現行費率為基礎下調20%。
本通知執行期間,如遇國家、省公布新的社會保險繳費政策,再另行調整。
轉載于“HRoot 廈門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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